泉州市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处 泉州市房屋拆迁管理站 泉州市房屋管理所 泉州市白蚁防治所
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 泉州市房地产测绘队 泉州市危房鉴定事务所 泉州市房地产档案馆

泉州市房地产档案馆

 

    泉州市房地产档案馆设立于2004年2月,为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领导的正科级事业单位,负责保护和开发利用房地产权属档案资源,做好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日常保护管理、安全防范和开发利用工作,全国档案馆名称代码为“435460”。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5名,现有编制内干部职工12人,内设办公室、档案管理股、档案咨询股三个职能股室。单位成立以来,致力于档案管理规范化建设,目前已建成档案库房及办公场所1029.6平方米,馆藏房地产权属专业档案81822宗,配套建设了气体灭火消防安全自动防控系统,同时稳步推进房地产权属档案规范化整理工作,采用现代化信息影像技术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加工处理,成为全市首个全面开展档案数字化工作的专业档案馆。建馆三年来,共新接收我市房地产权属档案46823宗,完成档案卷宗电子目录(基本权属登记信息)汇编54200多条。受理群众查档13800余宗,协助司法机关、产权、拆迁指挥部等各部门查阅档案资料近4000宗,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联系电话:22989630

地址:泉州市东泽路丰泽商城综合楼五楼

  

市房地产档案馆对外科室职能

 

1、档案管理股:负责泉州市区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永久性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负责房地产档案日常保护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

    2、档案咨询股:负责泉州市房地产档案开发与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向社会提供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利用。

 

房地产档案查阅须知

 

一、查阅对象、条件及范围

(一)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提交房屋权证及权利人的身份证件,其代理人还需提交代理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可以查阅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凭证。

(二)房屋抵押权、典权、租赁权等其它权利的当事人提交该房屋其它权利的登记证明及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其代理人还需提交代理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可以查阅与该房屋其它权利有关的原始凭证。

(三)房屋权利的继承人,受赠人提交发生继承、赠与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其代理人还需提交代理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可以查阅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凭证。

(四)仲裁、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提交仲裁机构或者审判机关受理案件的证明和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其代理人还需提交代理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可以查阅与仲裁、诉讼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

(五)房屋权属争议的当事人提交市或区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争议认定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其代理人还需提交代理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可以查阅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凭证。

(六)国家安全、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及纪检监察、经济稽查、城市建设部门由其指定的查阅人提交县级所在机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查阅人的工作证件,可以查阅与调查、处理的案件或建设的项目有关的原始凭证。

(七)公证、仲裁机构由其指定的查阅人提交当事人申请公证、仲裁的证明和公证、仲裁机构出具的查阅证明及查阅人的工作证件,可以查阅与公证事项、仲裁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

(八)凡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有密级的档案资料,查阅人除具备上述相关条件外,还须经国家安全、军事机关(军队师以上、武警部队团以上)书面同意后,方可查阅。

一、  查阅程序

(一)咨询股经办人员受理申请

(二)咨询股长审核及审批

(三)馆长审批

(四)划价、交费

(五)查阅(阅览、摘录、复制),由受理人承办

(六)凭交费发票取出所需档案材料

二、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闽价[2003]房466号

(二)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文件规定

见附件。

三、  查阅时间

(一)周一至周五

(二)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执行夏季作息时间时为:下午15:00——18:00)

 

                                          泉州市房地产档案馆

                                          二OO四年九月十八日

 

泉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关于

配合市房管系统房屋权属部门的借阅利用办法

 

   (一)查档

1、系统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需查阅房地产档案资料,查档人必须持该单位介绍信,到本馆填写查档表,经档案馆领导审批后,由管理股工作人员受理。

2、系统工作人员在查(借)阅档案时应说明查档原因和目的,提出具体查档要求,并将需查档的有关材料交与档案资料管理人员,由档案管理人员根据查档人具体要求及时给予查阅、抄录或绘图、复印。依照《福建省档案条例》,除本馆受理查档业务的档案管理人员,其他档案利用人原则上不得亲自查阅房地产档案资料。

(二)借档

1、系统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需借阅房地产档案资料,借档人必须持该单位介绍信,经档案馆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管理股工作人员受理。

2、系统工作人员必须在借阅登记簿上登记签名。

3、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当面清点档案,登记相关案卷、文件信息。对未整档案的外借必须登记文件清单。

(三)其他说明

代理房管局进行诉讼活动的律师需要查、借档,必须持房管局的介绍信,并参照以上规定予以受理。

 

                                                       泉州市房地产档案馆

                                                       200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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