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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房 [2005]177 号

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城市
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现将《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建房 [2005]107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1 、你们应及时组织拆迁管理业务部门、拆迁单位等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于 2005 年 8 月 1 日 起施行的《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组织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接受法规、政策和业务、技术培训;

    2 、房屋拆迁单位要指定专人及时做好房屋拆迁项目有关情况上报汇总工作,做好拆迁项目档案整理保管工作;

    3 、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健全信访机制,指定专人做好拆迁信访工作,及时落实被拆迁人的合理意见、建议和要求,对上级转办的信访件要在限期内办理反馈,否则将予以通报批评。今后此项工作将作为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年检的一项考核指标。

   附: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五年八月二日

   抄送:省建设厅、市府办、市建设局、各房屋拆迁单位,朱代市长、洪副秘书长

   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办公室 2005 年 8 月 3 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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